案例:劉某向高某借款本金100萬,借款期限6個月。打款時高某扣除前三個月的利息6萬元,實際打款給劉某94萬。到期后劉某無力償還借款,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及利息。
民間借貸實務中,出借人憑借其資金優(yōu)勢地位,為了規(guī)避風險,最大限度地獲取利益,通常在提供借款資金時扣除利息,雖然借款人實際收到的資金少于約定的本金,但利息計算和歸還本金皆以約定的本金為基礎。如果借款人不按時還款,出借人與借款人對于本金數(shù)額出現(xiàn)糾紛,法院會支持約定的本金還是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呢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二百條規(guī)定:“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(shù)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借據(jù)、收據(jù)、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,一般認定為本金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?!?/span>
因此,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,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(shù)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。案例中,劉某雖向高某借款100萬,但因打款時扣除前三個月的利息6萬元,故本案的實際借款本金應確定為94萬。
劉靜 2018-1-25